帕博利珠单抗
帕博利珠单抗,西药名。常用剂型有注射液等。用于经一线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通用名称

帕博利珠单抗

英文名称

Pembrolizumab

汉语拼音

Pabolizhudankang

药品类型

N/A

处方类型

处方药

医保类型

非医保
  • 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为帕博利珠单抗

  • 性状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液体,基本不含可见颗粒。

  • 适应症

    1、帕博利珠单抗适用于经一线治疗失败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的治疗。

    2、该适应症在中国是基于一项单臂临床试验的客观缓解率结果给予有条件批准。本适应症的完全批准将取决于正在计划开展中的确证性临床试验能否实国患者的长期临床获益。

    3、PD-1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帕博利珠单抗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药物一线治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

    4、由NMPA批准的检测评估为PD-L1肿瘤比例分数(TPS)≥1%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一线单药治疗。

    5、联合卡铂和紫杉醇适用于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一线治疗。

  • 规格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100mg/4ml。

  • 用法用量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

    1、本品须在有肿瘤治疗经验医生的指导下用药。

    2、推荐剂量:

    (1)帕博利珠单抗的推荐给药方案为2mg/kg剂量静脉输注30分钟以上,每3周给药一次,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已观察到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肿。

    (2)瘤的非典型反应(例如,治疗最初几个月内肿瘤出现暂时增大或出现新的小病灶,随后肿瘤缩小)。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即使有疾病进展的初步证据,但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

    (3)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停药。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有关永久停药或暂停给药的指南,请见表1所述。有关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管理的详细指南,请参见【注意事项】。

    3、其他详见说明书。

  • 不良反应

    中国临床试验:

    1、KEYNOTE-151:中国经治黑色素瘤患者中的开放性研究:

    (1)KEYNOTE-151研究为一项在既往接受过一线全身性治疗的中国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中开展的多中心、非对照、Ib期临床研究,用于评估帕博利珠单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103例入组患者接受帕博利珠单抗2mg/kg每3周给药一次。

    (2)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组最常见(≥5%)的药物相关不良事件为甲状腺功能减退(23.3%)、高甘油三酯血症(20.4%),血乳酸脱氢酶升高(15.5%),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14.6%),疲劳(14.6%),皮疹(13.6%),白细胞计数下降(11.7%),贫血(10.7%),高血糖症(10.7%),血胆红素升高(10.7%),瘙痒(10.7%),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9.7%),中性粒细胞计数下降(9.7%),高尿酸血症(8.7%),食欲下降(7.8%),结合胆红素升高(6.8%),血肌酸激酶升高(6.8%),甲状腺功能亢进(5.8%),乏力(5.8%)和血胆固醇升高(5.8%)。

    (3)按照CTCAE级别最常见的(≥5%)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数值变化(从低于3级变为≥3级,或从0级变为2级)分别为:淋巴细胞计数减少(11.7%),血红蛋白减少(9.7%),γ-谷氨酰转移酶升高(8.7%),ALT升高(6.8%),AST升高(6.8%),胆红素升高(5.8%),血磷下降(5.8%)和血钠下降(5.8%)。

    (4)29.1%受试者发生免疫介导性不良反应及输液反应,分别为甲状腺功能减退(23.3%),甲状腺功能亢进(5.8%),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2.9%),间质性肺病(1.0%),自身免疫性肝炎(1.0%),超敏反应(1.0%)和横纹肌溶解(1.0%)。其中肝炎和肌炎为3-5级毒性。

    (5)KEYNOTE-151研究中国患者的总体安全性特征与全球人群一致。

    2、KEYNOTE-032:在中国非小细胞肺癌虚者中开展的开放性研究:

    (1)KEYNOTE032是一项开放、随机Ⅰ期研究,探讨帕博利珠单抗在中国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疗效。42例患者接受了3种剂量水平之一的帕博利珠单抗治疗:2mgkg每三周一次(n=14)、10mgkg每三周一次(n=13)和200mg每三周一次(n=15)。

    (2)所有接受治疗受试者人群(n=42)中报告的最常见(≥5%)药物相关不良事件包括皮疹(23.8%)、疲劳(23.8%)、盛痒(9.5%)、两氯酸转氨请升高(9.5%)、腹泻(7.1%)、天冬氨酸转氨酶升高(7.1%)和食欲下降(7.1%)。现有故指未观察到不同剂量帕博利珠单抗在中国受试者中存在的安全性差异。

    (3)在KEYNOTE-032中观察到的柏博利珠单抗的安全性与之前报告的结果一致。

  • 禁忌

    对本说明书【成份】项下的活性成份和辅料过敏者禁用。

  • 注意事项

    1、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1)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包括严重和致死病例。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期间发生的大多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并且可通过中断帕博利珠单抗、皮质类固醇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帕博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也会发生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同时发生在多个器官系统。

    (2)对于疑似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定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应暂时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并应用皮质类固醇治疗。当免疫相关的不良反应改善至≤1级时,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步减少皮质类固醇的用量直至停药。基于有限的临床研究数据,发生皮质类固醇无法控制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时可以考虑使用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剂。

    (3)如果不良反应保持在≤1级,且皮质类固醇剂量已降至每天≤10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则可在最后一次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12周内重新开始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4)除了可用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外(参见【用法用量】项下剂量调整部分和【不良反应】),对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以及任何4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

    2、免疫相关性肺炎:

    (1)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有肺炎报告,包括致死病例(参见【不良反应】)。应对患者肺炎的相关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疑似肺炎的病例应采用影像学检查进行确认并排除其他可能病因。

    (2)对于≥2级肺炎患者应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初始剂量为1-2mg/k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之后逐渐减少剂量)。出现2级肺炎的患者暂停使用帕博利珠单抗,出现3级、4级或复发性2级肺炎的患者应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参见【用法用量】)。

    3、免疫相关性结肠炎:在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有结肠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对患者结肠炎的相关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并排除其他可能病因。对于≥2级结肠炎给予皮质类固醇(初始剂量为1-2mg/k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之后逐渐减少剂量),发生2级或3级结肠炎的患者暂停使用帕博利珠单抗,发生4级结肠炎的患者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参见【用法用量】)。应考虑胃肠穿孔的潜在风险。

    4、免疫相关性肝炎:在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有肝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对患者肝功能的变化[治疗开始时、治疗期间(定期)以及基于临床评估具有指征时]和肝炎症状进行监测,并排除其它病因。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初始剂量为0.5-1mg/kg/天(针对2级肝炎)和1-2mg/kg/天(针对≥3级肝炎)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之后逐渐减少剂量],并根据肝酶升高的严重程度决定是暂时停药还是永久停药(参见【用法用量】)。

    5、免疫相关性肾炎:在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有肾炎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对患者肾功能的变化进行监测,并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对于≥2级肾炎给予皮质类固醇(初始剂量为1-2mg/k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之后逐渐减少剂量)。根据肌酐升高的严重程度,2级肾炎患者应暂停使用帕博利珠单抗,3级或4级肾炎患者应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参见【用法用量】)。

    6、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1)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可发生重度内分泌疾病,包括垂体炎、1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甲状腺功能亢进。

    (2)发生免疫相关内分泌疾病时,可能需要长期使用激素替代治疗。

    (3)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报告了垂体炎(参见【不良反应】)。应对垂体炎患者的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包括垂体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并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治疗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症状性垂体炎应暂停使用帕博利珠单抗,直到经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如果需要,可考虑在逐渐降低皮质类固醇剂量后继续使用帕博利珠单抗(参见【用法用量】)。应继续监测垂体功能和激素水平,以确保采用适当的激素替代治疗。

    (4)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报告了1型糖尿病,包括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参见【不良反应】)。应对患者的高血糖或其他糖尿病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1型糖尿病患者应给予胰岛素治疗,3级高血糖患者应暂停使用帕博利珠单抗,直到病情得到控制为止(参见【用法用量】)。

    (5)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报告了甲状腺功能紊乱,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甲状腺炎,可在治疗过程中任何时间发生。因此,应对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治疗开始时、治疗期间(定期)以及基于临床评估具有指征时]及甲状腺疾病的临床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甲状腺功能减退可以使用激素替代治疗,无需中断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或使用皮质类固醇。可以对症处理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3级甲状腺功能亢进时应停用帕博利珠单抗,直至恢复至≤1级甲状腺功能亢进。对于3级或4级甲状腺功能亢进改善至2级或更低的患者,如果需要,可考虑在皮质类固醇剂量降低后继续使用帕博利珠单抗(参见【用法用量】和【不良反应】)。应监测甲状腺功能和激素水平,以保证适当激素替代治疗。

    7、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1)在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重度皮肤不良反应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监测患者的疑似重度皮肤不良反应,并应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暂停或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并应给予皮质类固醇(参见【用法用量】)。

    (2)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报告了SJS或TEN,有致死病例(参见【不良反应】)。对于SJS或TEN体征或症状,应暂停使用帕博利珠单抗,并将患者转诊给专科机构进行评估和治疗。如果患者确诊SJS或TEN,应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参见【用法用量】)。

    (3)对于既往使用其他免疫刺激性抗癌药治疗时发生过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皮肤不良反应的患者,应谨慎考虑使用帕博利珠单抗。

    8、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1)在临床试验或上市后使用中报告了以下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包括严重和致死病例:葡萄膜炎、关节炎、肌炎、心肌炎、胰腺炎、格林巴利(Guillain-Barré)综合征、肌无力综合征、溶血、贫血、结节病和脑炎(参见【用法用量】和【不良反应】)。

    (2)应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暂停使用帕博利珠单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3)如果不良反应保持在≤1级,并且皮质类固醇剂量已降至每天≤10mg泼尼松或相当剂量,则可以在最后一剂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12周内重新开始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4)对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以及任何4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参见【用法用量】和【不良反应】)。

    (5)在上市后接受PD-1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有实体器官移植排斥反应报告。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可能会增加实体器官移植排斥的风险。在这些患者中应权衡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获益与可能的器官排斥风险。

    9、异基因HSCT后使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既往接受过异基因HSCT的患者,在使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后有发生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包括致命性GVHD的报道。移植手术后出现GVHD的患者,在使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后可能会增加GVHD风险。对于进行过异基因HSCT的患者,应考虑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获益与可能的GVHD风险。

    10、临床试验排除的患者:患有以下病症的患者被排除在临床试验之外: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ECOGPS≥2;HIV,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活动性全身性自身免疫疾病;间质性肺病;既往需要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的肺炎;对另一种单克隆抗体有严重过敏史;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以及具有使用Ipilimumab治疗的重度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定义为任何4级毒性或需要12周以上皮质类固醇治疗(>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3级毒性)史。临床试验中有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患者被排除。基线时肾脏(肌酐>1.5×ULN)或肝脏(胆红素>1.5×ULN,ALT、AST>2.5×ULN,无肝转移)临床显著异常的患者也被排除出临床试验,因此,在重度肾功能不全和中度至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中信息有限。

    11、输液相关反应:在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有重度的输液相关反应报告,包括超敏和过敏反应(参见【不良反应】)。对于重度的输液反应,必须停止输液并永久停用帕博利珠单抗(参见【用法用量】)。出现轻度或中度输液反应的患者在密切监测下可继续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可考虑用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和抗组胺药预防。

    12、多发性骨髓瘤:对于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在沙利度胺类似物和地塞米松的基础上加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后,死亡率增加。在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两项随机临床试验中,在沙利度胺类似物加地塞米松的基础上加用帕博利珠单抗后(PD-1或PD-L1阻断抗体没有获批该适应症),导致死亡率增加。除对照临床试验外,不推荐采用PD-1或PD-L1阻断抗体联合沙利度胺类似物和地塞米松治疗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13、胚胎毒性:基于其作用机理,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可能会对胎儿造成伤害。动物模型通过诱导母体对胎儿组织的免疫耐受将PD-1/PD-L1信号传导途径与维持妊娠联系起来。如果在妊娠期间应用了这一药物,应向患者告知对胎儿的潜在危害。建议育龄女性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期间采用高效避孕方法,并在最后一次帕博利珠单抗用药后4个月内持续避孕。

    14、配伍禁忌:在没有进行配伍性研究的情况下,本品不得与其他医药产品混合。本品不应与其它医药产品经相同的静脉通道合并输注。

    15、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帕博利珠单抗可能对驾驶和操作机器的能力有轻微影响。有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出现疲劳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16、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育龄期妇女:育龄妇女在接受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帕博利珠单抗给药后至少4个月内应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2)妊娠期:尚无孕妇使用帕博利珠单抗的相关信息。通过保持母体对胎仔的免疫耐受来维持妊娠是PD-1/PD-L1通路的主要功能之一。阻断妊娠啮齿类动物模型的PD-L1信号通路可破坏母体对胎仔的耐受性,导致胎仔丢失增加。妊娠期间给予帕博利珠单抗有潜在的风险,包括流产或死胎的比例增加。已知人免疫球蛋白G4(IgG4)能够穿过胎盘屏障;因此,作为一种IgG4,帕博利珠单抗可能从母体传播给发育中的胎儿。除非孕妇的临床疾病需要使用帕博利珠单抗进行治疗,妊娠期间不得使用帕博利珠单抗。

    (3)哺乳期:尚不清楚本品是否在人乳汁分泌。由于许多抗体可在人乳汁中分泌,不能排除本品对新生儿/婴儿的风险。应权衡哺乳对胎儿的获益以及本品治疗对女性患者的获益,再决定是停止哺乳,还是停止帕博利珠单抗治疗。

    (4)生育力:尚无关于帕博利珠单抗对于生育力潜在影响的临床数据。尚未开展帕博利珠单抗的生育力研究。猴1个月和3个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帕博利珠单抗对雄性和雌性生殖器官未见明显影响,但研究中的大部分动物尚未性成熟。

    17、儿童用药:帕博利珠单抗在儿童患者(<18岁)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不明确。

    18、老年用药:老年(≥65岁)与年轻患者(<65岁)在安全性或有效性上未出现总体的差异。无需在这一人群中进行剂量调整。

    19、药物过量:尚无关于帕博利珠单抗过量的信息。如果发生药物过量,必须密切监测患者不良反应的症状或体征,并进行适当的对症治疗。

  • 药物相互作用

    1、帕博利珠单抗尚未进行正式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研究。由于帕博利珠单抗通过分解代谢从血液循环中清除,预计不会发生代谢性药物-药物相互作用。

    2、在使用本品之前应避免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因为这些药物可能会影响本品的药效学活性及疗效。但在本品开始给药后,可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或其他免疫制剂治疗免疫介导性不良反应(参见【注意事项】)。

  • 药理作用

    1、作用机制:T细胞表达的PD-1受体与其配体PD-L1、PD-L2结合,可以抑制T细胞增殖和细胞因子生成。部分肿瘤细胞的PD-1配体上调,通过这个通路信号传导可抑制激活的T细胞对肿瘤的免疫监视。帕博利珠单抗是一种可与PD-1受体结合的单克隆抗体,可阻断PD-1与PD-L1、PD-L2的相互作用,解除PD-1通路介导的免疫应答抑制,包括抗肿瘤免疫应答。在同源小鼠肿瘤模型中,阻断PD-1活性可抑制肿瘤生长。

    2、药效学:根据剂量/暴露疗效和安全性关系,在黑色素瘤或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帕博利珠单抗200mg或2mg/kg每3周1次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没有临床显著差异。

  • 毒理作用

    1、遗传毒性:尚未开展帕博利珠单抗遗传毒性研究。

    2、生殖毒性:尚未开展帕博利珠单抗的生育力研究。猴1个月和3个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帕博利珠单抗对雄性和雌性生殖器官未见明显影响,但研究中的大部分动物尚未性成熟。通过保持母体对胎仔的免疫耐受来维持妊娠是PD-1/PD-L1通路的主要功能之一。阻断妊娠啮齿类动物模型的PD-L1信号通路可破坏母体对胎仔的耐受性,导致胎仔丢失增加。妊娠期间给予帕博利珠单抗有潜在的风险,包括流产或死胎的比例增加。子代未出现与阻断PD-1信号通路相关的畸形。PD-1基因敲除的小鼠出现免疫介导紊乱。基于帕博利珠单抗的作用机制,胎仔暴露于帕博利珠单抗可增加发生免疫介导紊乱或改变正常免疫应答的风险。

    3、致癌性:尚未开展帕博利珠单抗致癌性研究。

    4、其他毒性:在动物模型中,抑制PD-1信号通路可增加一些感染的严重程度和增强炎症反应。与野生型小鼠比,感染结核分枝杆菌的PD-1基因敲除小鼠存活率明显降低,这与PD-1基因敲除小鼠体内细菌增殖和炎症反应增加有关。PD-1基因敲除小鼠感染脑膜炎病毒后存活率同样降低。自然感染慢性乙肝病毒的黑猩猩给予帕博利珠单抗,血清中丙氨酸转氨酶、天冬氨酸转氨酶、谷氨酸转肽酶明显升高,该变化停药后仍维持至少1个月。

  • 药代动力学

    1、国外患者数据:在2993例患有转移性或无法切除黑色素瘤、非小细胞肺癌及肿瘤患者对每2周或3周1次给药帕博利珠单抗1-10mg/kg的药代动力学进行了研究。

    2、吸收:帕博利珠单抗采用静脉途径给药,因此生物利用迅速且完全。

    3、分布:帕博利珠单抗在稳态下的分布容积较小(-7.5L;CV:20%),这与在血管外分布有限相一致。正如对抗体的预期,帕博利珠单抗不以特殊方式与血浆蛋白结合。

    4、生物转化:帕博利珠单抗通过非特异性途径分解,代谢与其清除无关。

    5、消除:帕博利珠单抗的全身清除率为-0.2L/天(CV:37%),消除半衰期(t1/2)为-25天(CV:38%)。

    6、线性/非线性:在有效剂量范围内,以帕博利珠单抗峰浓度(Cmax)或血浆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表示的暴露量随给药剂量成比例增加。帕博利珠单抗重复给药的清除率与时间无关,每3周1次给药的全身蓄积约为2.1倍。到第18周时,帕博利珠单抗接近稳态浓度。按每3周1次给药2mg/kg或200mg,第18周的中位稳态谷浓度(Cmin)分别约为21μg/mL和28μg/mL。按每3周1次给药2mg/kg或200mg,中位3周的血浆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0-3周)分别为658μg∙day/mL和876μg∙day/mL。

    7、特殊人群:在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中评估了各种协变量对帕博利珠单抗药代动力学的影响。以下因素对于帕博利珠单抗的清除无临床重要影响:年龄(范围15-94岁)、性别、种族、轻度或中度肾功能受损、轻度肝功能受损和肿瘤负荷。体重和清除率的关系支持按体重给药和固定剂量给药均会导致适当且相似的暴露量。

    8、肾功能受损:通过比较轻度或中度肾功能受损患者与肾功能正常患者的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来评价肾功能受损对帕博利珠单抗清除率的影响。轻度或中度肾功能受损患者与肾功能正常患者的帕博利珠单抗清除率没有重要临床差异。尚未在重度肾功能受损患者进行帕博利珠单抗研究。

    9、肝功能受损:通过比较肝功能正常患者与轻度肝功能受损患者(按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肝脏功能障碍标准规定)的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来评价肝功能受损对帕博利珠单抗清除率的影响。轻度肝功能受损患者与肝功能正常患者的帕博利珠单抗清除率没有重要临床差异。尚未在中度或重度肝功能受损患者进行帕博利珠单抗研究(参见【用法用量】)。

    10、中国患者药代动力学数据:在一项既往经过标准治疗的晚期黑色素瘤患者Ib期研究(KEYNOTE-151,N=103,剂量为2mg/kg每3周1次)中的前30例受试者,以及一项非小细胞肺癌中国患者中进行的I期研究(KEYNOTE-032,N=42,剂量为2mg/kg每3周1次;10mg/kg每3周1次,200mg每3周1次)中评估了中国患者帕博利珠单抗的群体药代动力学。在2mg/kg至10mg/kg每3周一次剂量范围内,帕博利珠单抗在稳态时的峰浓度(Cmax)、谷浓度(Cmin)和血浆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ss)呈剂量比例性增加。AUC和Cmax的累计比分别为1.6至1.9和1.2至1.3。在中国受试者和非中国受试者中未观察到具有临床意义的帕博利珠单抗药代动力学差异。

  • 贮藏方法

    将药瓶于2℃至8℃的冷藏环境下保存在原包装中,避光、避免冷冻、避免振荡。

  • 有效期

    24个月

  • 执行标准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S20150049。

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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