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
狂犬疫苗英文名称
Rabies Vaccine (Hamster Kidney Cell) for Human Use汉语拼音
Kuangquang Yimiao药品类型
疫苗类处方类型
处方药医保类型
医保乙类-
成分
本品系用狂犬病病毒固定毒株接种原代地鼠肾细胞,培养后,收获病毒液,经灭活病毒、浓缩、纯化,加入适量的人血白蛋白作为稳定剂制成。有效成分为灭活的狂犬病病毒固定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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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本品为无色澄明液体,含硫柳汞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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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症
本品用于预防狂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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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剂量为1.0ml,狂犬病疫苗效价应不低于2.5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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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1、接种对象:凡被狂犬或其他疯动物咬伤、抓伤时,不分年龄、性别均应立即处理局部伤口(用清水或肥皂水反复冲洗后再用碘酊或酒精消毒数次),并及时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注射本疫苗;凡有接触狂犬病毒危险的人员(如兽医、动物饲养员、林业从业人员、屠宰场工人、狂犬病实验人员等),按暴露前免疫程序接种本疫苗。
2、免疫程序和剂量:
(1)于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区肌内注射
(2)暴露后免疫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天(第1天,当天)、3天(第4天,以下类推)、7天、14天、28天各注射本疫苗1剂,全程免疫共接种5剂,儿童用量相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首剂狂犬病疫苗剂量加倍给予。
①注射疫苗前一天或更早一些时间内注射过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血清的慢性病人。
②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病人。
③接受免疫抑制剂(包括抗疟疾药物)治疗的病人。
④老年人。
⑤于暴露后48小时或更长时间后才注射狂犬病疫苗等人员。
(3)暴露后免疫程序按下述伤及程度分级处理:
①Ⅰ级暴露:触摸动物,被动物舔及无破损皮肤,一般不需处理,不必注射狂犬病疫苗。
②Ⅱ级暴露:未出血的皮肤咬伤、抓伤应按暴露后免疫程序接种狂犬病疫苗。
③Ⅲ级暴露:一处或多处皮肤出血性咬伤或被抓伤出血,可疑或确诊的疯动物唾液污染黏膜,破损的皮肤被舔应按暴露后程序立即接种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按(40IU/kg)给予,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按(20IU/kg)给予,将尽可能多的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做咬伤局部浸润注射,剩余部分肌内注射。
3、暴露前免疫程序:于0天、7天、21天或28天各注射本疫苗1剂,全程免疫共接种3剂。
4、对曾经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一般患者再需接种疫苗的意见:
(1)1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应于0天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
(2)1年前进行过全程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3)3年内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于0天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
(4)3年前进行过全程免疫,并且进行过加强免疫,被可疑疯动物咬伤者,则应全程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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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1、常见不良反应:
(1)一般接种疫苗后24小时内,注射部位可出现红肿、疼痛、发痒,一般不需处理,即可自行缓解。
(2)全身性反应可有轻度发热、无力、头痛、眩晕、关节痛、肌肉痛、呕吐、腹痛等,一般不需处理,即自行消退。
2、罕见不良反应:
短暂中度以上发热反应:应给予物理方法及药物对症处理,以防高热惊厥。
3、极罕见不良反应:
(1)过敏性皮疹:一般接种疫苗后72小时内出现荨麻疹,出现反应时,应及时就诊,给予抗过敏治疗。
(2)过敏性体克:一般接种疫苗后1小时内发生。应及时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进行治疗。
(3)过敏性紫癜:出现过敏性紫癜反应时应及时就诊,应用皮质类固醇药物给予抗过敏治疗,治疗不当或不及时有可能并发紫癜性肾炎。
(4)血管神经性水肿和神经系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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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1、由于狂犬病是致死性疾病,暴露后接种疫苗无任何禁忌症。
2、暴露前接种时:
(1)已知对该疫苗所含的任何成分,包括辅料以及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
(3)患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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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以下情况者慎用:家族和个人有惊厥史者、患慢性疾病者、有癫痫史者、过敏体质者、哺乳期、妊娠期妇女。
2、疫苗瓶有裂纹、标签不清或失效者、疫苗瓶内有异物者均不得使用。
3、疫苗瓶开启后应立即使用。
4、应备有肾上腺素等药物,以供偶有发生的严重过敏反应时急救用,接受注射者在注射后应在现场观察至少30分钟。
5、忌饮酒、浓茶等刺激性食物及剧烈运动等。
6、禁止臀部注射,不能进行血管内注射。
7、抗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不得与疫苗使用同一支注射器,不得在同侧肢体注射。
8、暴露后免疫应遵循及时、足量、全程的原则。发生过敏者,可到医院就诊,进行抗过敏治疗,完成全程疫苗的注射。
9、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时可干扰抗体产生,并导致免疫接种失败。
10、严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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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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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藏方法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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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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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4-(S-027)-2010Z。